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2023-02-03 11:34:53文/郭思宇各市(州)教育考试院:
为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高考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高考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高考体检工作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好今年的高考体检工作。
1.加强传染病防控。各地高考体检工作要在确保安全公平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控措施,确保考生、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各地要按照当地传染病防控要求,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订体检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明确招生考试机构、体检医院、学校和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及各环节工作纪律、工作要求以及工作规程等。(2)要主动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沟通汇报,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安排和布置体检场地,加大传染病防控物资保障力度,加强体检工作场所的通风消毒和卫生安全管理。(3)要专门针对传染病形势下引导考生有序开展体检,避免人群过度聚集,尽可能减少传染病传播风险。(4)要特别注意非本地考生、非在校考生的身体健康检测工作,提前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控有关工作。
2.加强对体检工作的业务管理。各地要站在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1)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2)要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体检标准和疫情防控知识,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熟悉操作程序及工作要求。(3)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单位(原则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实施考生体检。场地要求布局合理、通风好、采光好、环境安静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4)要加强对参检医生和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对往年体检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医德有问题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在体检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3.规范体检程序。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1)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对落实工作责任不力造成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遗留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3)各参检医生要认真、准确采集体检信息,避免出现差错,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4)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巡视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5)要落实专人配合医疗单位严格校核考生身份,防止替检。(6)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体检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体检表交由考生阅知并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
4.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做好高考体检宣传和服务工作。(1)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凡报名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统考生、单考生、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推荐免试生、各类单招、省内公费定向对口招生师范生、中职技能竞赛获奖免试生以及准备参加2023年高职单招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企业在岗人员等五类社会人员)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且须参加规定要求的所有项目检查,并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要特别加强对报考各类单招、艺术类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宣传,避免发生漏检和错检等情况。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影响考生后续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2)各中学(报名点)要认真组织考生参加体检,指导考生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和残疾状况,如没有既往病史或者残疾状况须填写“无”;考生本人对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真实性负责,录取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情况者,高校有权按照招生章程作出处理。(3)要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场次,提高体检工作效率,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对参加体检的残疾考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二、体检标准
2023年高考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信息采集、上报
1.今年全省高考体检工作统一要求在3月28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自行安排。
2.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工作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复检工作须在4月8日前完成。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仲裁申请,考生须于4月15日前到所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对复检结果的仲裁申请,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体检信息采集采用两种方式:电子采集导入方式与纸质录入采集方式。电子采集导入方式由体检医院在体检过程中直接通过电子设备采集考生体检数据信息,体检数据须每天进行备份刻盘,体检完成后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体检数据信息按照系统要求格式统一导入系统,并将每天备份的数据光盘上交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处;纸质录入采集方式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经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盖章确认后的体检表汇总,安排人员通过系统录入考生的体检信息。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可自行决定所属县(市、区)采用何种方式。采用纸质录入采集方式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信息录入与核对工作,建立专人录入、专人核对机制,强化责任管理,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信息录入准确无误。4月15日前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汇总所属县(市、区)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通过“高考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体检数据,体检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市(州)提交修改体检数据的申请。
4.军事院校体检、直招士官体检、公安院校体能测试等由相关职能管理单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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