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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做好2023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2023-06-20 09:39:49文/刘云超

为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着力培养军队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军士(含警士,下同)人才,依据《军士招收工作暂行规定》,现就2023年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省关于做好2023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应当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28所定向培养高校2023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全省生源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1294人(含女军士35人,具体计划见附件1)。有关招生计划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计划类别”为“定向培养军士生”。

三、工作安排

(一)招生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录取工作,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执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

1.招生宣传。填报志愿前,各市(州)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教育、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做好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宣传工作,通过发布公告信息、张贴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家长、教师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

2.志愿填报。考生在高考成绩通知后至7月5日17时前,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填报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军士生”志愿。

3.体格检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定向培养军士生”考生志愿库,在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分性别和科类,依照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定向培养军士体检控制分数线﹝超过我省本科第二批控制分数线(含),填报了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志愿的考生,全部纳入体检名单,不计入比例﹞。7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公室提供参加体检考生名单,经省征兵办公室分发至各市(州)征兵办公室,并同步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sceea.cn)和四川征兵微信平台(公众号:四川征兵)公布。7月中旬,各市(州)征兵办公室组织所在地参检考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4.政治考核。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同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征兵办公室务于7月23日前将体格检查合格和政治考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式样见附件2)上报省征兵办公室。7月28日前,经省征兵办公室汇总后,将体格检查合格和政治考核通过考生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步进行公示。省教育考试院依据体格检查合格和政治考核通过考生名单,在相关考生的电子信息中标注合格标志,作为投档的依据之一。

5.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共同组织做好录取相关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体格检查合格和政治考核通过考生中,根据志愿和分数,分性别和科类,按照招生高校定向招收军士生计划数的120%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中共党员、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英模烈士子女,以及省级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个人,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录取考生名单由省征兵办公室向有关高校提供)。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补投第二志愿合格生源,仍完不成计划的向未录取的合格生源征集一次志愿,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录取。8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公室和招生高校提供录取名单,招生高校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8月20日前,各市(州)征兵办公室按照录取名单将考生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报送省征兵办公室;8月底前,省征兵办公室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并将考生体检政考相关档案材料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档案。

(二)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培养,招收部队应当协助做好专业课教学工作;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包括入伍训练和岗前培训,由招收部队负责。

1.教学管理。定向培养高校应当单独组建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教学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基础体能训练和日常管理;招收部队应当指定教学指导机构加强培养跟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定向培养高校的指导督促。

2.淘汰。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后,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指导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至其他班次学习。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其定向培养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定向培养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毕业。定向培养军士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定向培养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定向培养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实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定向培养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三)入伍办理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定向培养军士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招收军士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以及入伍之前建立的学生档案、党(团)员材料等。

四、任命和待遇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招收军士首次授予军士军衔(含警衔,下同)级别有关规定,授予军士军衔,军衔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算。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等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五、工作要求

招收定向培养军士,是依托国民教育资源选拔培养高素质军士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军士队伍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部队备战打仗的高度,加强统筹谋划,密切协同配合,确保高标准完成招收培养任务。一要坚持为战育才。始终把战斗力标准贯穿定向培养军士工作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完善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配套教学保障,严把政治、身体、心理、专业和入伍实习、分配使用关口,不断提高军士人才供给能力和水平。二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一盘棋”思想,招收部队侧重完善需求对接、教学支持、质量评估、使用反馈等协作机制;兵役机关侧重发挥纽带作用,把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批准入伍等质量关口;定向培养高校侧重提高办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岗率,推动“需求侧”与“供给侧”精准衔接、良性互动。三要严肃招收纪律。全面贯彻落实《军士招收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明确的标准条件、招生计划和程序办法组织实施,对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直接插手录取过程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执行招生计划不严格、培养质量不合格的高校,将视情压减翌年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培养资格。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28-8515658l、028-86686510),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要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完善定向培养军士模式办法,促进定向培养军士工作长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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